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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宣判首例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首犯被判20年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5日 



  央广网成都1月17日消息(记者刘涛)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四川自贡首例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日前富顺县法院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法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旁听。该案由富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黄刚担任审判长、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晓明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自贡市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犯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充分、详实地展示了全案证据。法庭重点围绕是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否存在“保护伞”、各被告人定罪及量刑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

  富顺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李智宇刑满释放后,以提供食宿和费用开支、清理门户树立威信、用作案方式考察胆量等形式,先后纠集未成年人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为重要骨干成员,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以被告人李智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智宇以带“陪酒幺妹”提成陪侍费的方式为犯罪集团主要收入来源,并配备砍刀、弹簧刀、枪支等作案工具。

  法院查明,2018年1月到8月,被告人李智宇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以暴力手段先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作案8起;被告人李智宇还非法持有枪支;杨某某单独实施故意伤害作案一起。该犯罪集团在短时间内密集作案,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富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智宇纠集辛某某、杨某某、沈某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其成员较为固定,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李智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是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李智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余骨干成员辛某某、杨某某、沈某,根据其各自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是自贡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通过依法从重从快判决,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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